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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第三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6 09:07 发布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产业园区,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1〕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地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并复核第三批国家级示范单位名单。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继续树立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相关领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现就我市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第三批国家级示范单位复核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工作

(一)推荐程序。

满足推荐条件的企业、园区,对照《通知》标准要求进行自评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绿色设计产品编写自评价报告,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不需第三方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请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园区等认真开展申报工作。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后,向我委推荐评估合格、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并汇总申请材料(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于2021年7月10日前报送至我委(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我委将在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依据相关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将采用现场抽查等方式,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此次推荐将对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获批国家绿色制造项目企业、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予以倾斜。

(二)推荐要求。

1.绿色工厂。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优先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及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申请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2.绿色设计产品。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3.绿色园区。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参照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文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

4.绿色供应链。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为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文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下载。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园区选择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承担国家重点诊断服务任务的节能诊断机构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二、复核工作

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请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第三批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现场审核,重点核查其在近3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请将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随2021年绿色制造推荐名单一并报送至我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联系人:秦崇伟;联系电话:63897443。

三、其他要求

(一)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请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加强监督。

(二)在各区县监管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对制造名单内有关单位、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三)各区县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委将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发布绿色发展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宣传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作出绿色发展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附件:1.区县经信主管部门2021年绿色制造推荐名单汇总表

      2.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示范单位名单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第三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1.区县经信主管部门2021年绿色制造推荐名单汇总表.doc

附件2: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示范单位名单.doc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