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8 09:07 发布单位: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金山英才”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南川区“金山英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南川区“金山英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加强区内现有人才培养和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金山英才”入选人才。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根据工作经历、专业水平及实际贡献,分为A类高层次人才、B类紧缺急需人才、C类柔性人才(团队)。
(一)A类高层次人才:包括重庆英才计划名家名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含创新创业示范团队负责人)、技术技能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重庆市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特支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重庆市原“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入选者;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B、C类人才;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QS发布的世界大学前1000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二)B类紧缺急需人才:包括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才;获得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授权、科研成果被认定为省市及以上重大新产品的科技创新人才;主导产品的核心专利技术具有原创性,参加省(市)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进入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科技创业人才;具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全国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三)C类柔性人才(团队):通过临时聘用、兼职、技术入股、合作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的相当于A类、B类人才(团队)。
第四条 入选人才(不包括C类柔性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注册地、经营地为南川区的用人单位就业或创业6个月以上。其中:就业的应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川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创业的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从事与其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作出较大贡献。
第五条 引进人才高于“金山英才”标准的,适用“一事一议”方式。
第三章 人才激励政策
第六条 入选人才享受人才津贴待遇,其中:A类人才1500元/月,B类人才1000元/月。人才津贴实行一年一申报,当年申报当年兑现,可连续发放5年。已享受《南川区人才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南川委发〔2014〕3 号)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入选人才,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人才年度考核奖励,其中:A类人才2万元/年、B类人才1万元/年,可连续发放5年。
第八条 入选人才在区内工作期间,从事科技研发、专业技术、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工作期间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九条 通过修建或者租赁的方式设立人才公寓,供入选人才在南川工作期间居住(须在区内无其他住房),人才入住每两年申报1次,期满再次申报。对因条件限制未能入住人才公寓,并在区内自行租房的入选人才,可发放租房补贴,其中:A类人才每月享受补贴1500元,B类、C类人才每月享受补贴1000元。按季度核发,最高补贴5年。鼓励入选人才在区内购买住房,对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全额契税补贴,并按A类人才700元/平方米、B类人才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最高补贴150平方米,其中已领取租房补贴的人才安家补助按标准递减(领取租房补贴13个月—24个月,标准为A类人才600元/平方米、B类人才300元/平方米;领取租房补贴25个月—36个月,标准为A类人才500元/平方米、B类人才200元/平方米;领取租房补贴37个月—60个月,标准为A类人才400元/平方米、B类人才1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支持入选人才建立实验室(工作室),推荐作出重大贡献和突出成果的参评国家级、市级重点人才平台,对新获得市级重点人才平台称号的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重点人才平台称号的给予奖励补助20万元。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入选人才参与“重庆英才”“鸿雁计划”等市级人才项目评选和“西部之光”“三峡之光”访问学者等国家级、市级人才培养计划。对入选“重庆英才”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按上级人才奖励金的20%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入选人才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重点联系对象,入选人才所在企业纳入区“1+1”联系经营管理人才服务民营企业范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入选人才代表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邀请入选人才代表列席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C类),在产业发展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或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申请项目经费支持1-5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重大贡献的入选人才,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补助。
第十五条 入选人才可享受每年免费健康体检服务1次。由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在区内定点医院提供预约、就诊、住院、手术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入选人才子女入学可由区教委统筹协调就读区内优质学校。入选人才配偶愿意在区内就业的,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意向就业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及用人单位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入选人才享受区内景点免费游览、区内免费公共交通和定点健身、观看电影、图书阅览等优惠,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委、区金佛山管委会、区交通局、区商务委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学校、医院每直接引进一名入选人才,可获得A类不高于2万元、B类不高于1万元的引才奖励,5年内分两次核发。柔性引进C类人才(团队)成果在我区转化落地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南川籍区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具有与我区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集群紧密相关的专业、经历或符合紧缺急需重点工作需要,且获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调入区内,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每年回引一次。区委编办预留一定编制回引上述人员。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金山英才”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填写“金山英才”申报书,向主管单位申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提出初评意见报区委人才办。
(二)评审。区委人才办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水平、创新能力以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审,提出人才类别和支持政策的意见,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委人才办行文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兑现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由区委人才办统一制发“南川区金山英才一卡通”,有效期5年,入选人才凭卡享有安居保障、交通出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家属就业、文体娱乐、旅游健身等有关优惠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建立金山英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全面落实人才服务专员制度,确保每位入选人才都有对口部门专员联系。
第二十二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人才所在单位按年度核查入选人才履职尽责等情况,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联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纳入“金山英才”管理,并从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用人单位通过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团队)实行弹性考核,奖励标准根据其在区工作时间、个税缴纳情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入选人才及其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按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受理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入选人才符合我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南川区人才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南川委发〔2014〕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组织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