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8 09:01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落实跨区域
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2021〕3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人力资源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规定,促进脱贫人口外出务工稳岗就业,现就继续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
二、补助标准
(一)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
按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去程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的票据票价据实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
对票据形式不作限制,可为实体票、订票单、行程单、电子票、订单截图等,能体现乘车人信息和路线即可。
中转乘车、起点站(终点站)非户籍地(就业地)的,乘车线路符合常理即可。
乘坐飞机、轮船等非政策规定交通工具,金额未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金额超出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照高铁二等座最低票价折算报销(两地间无高铁的按长途汽车最低票价)。
(二)不能提供票据的脱贫人口
确因票据遗失或灵活出行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市外就业100元的标准报销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补助时间
可随时申请,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机构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分批次进行审核发放。
四、补助程序
(一)申报。推行“免申即享”,由村(社区)干部主动对接脱贫人口核实就业信息,填写《跨区域交通补助对接服务表》并盖章后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汇总审核盖章,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智能就业信息平台。
(二)复核。乡镇(街道)收集申请材料后,送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机构复核,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三)拨付。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机构核准后形成发放花名册,盖章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将补贴发放至脱贫人口本人银行卡。
五、资金渠道
市外就业的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区(县)外市内就业的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作用,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动态掌握脱贫人口就业情况,把握好政策口径,主动对接服务贫困劳动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实现“应享尽享”,将跨区域交通补助落实到位。
(二)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继续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跨区域交通补助对接服务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