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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油气领域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09:07 发布单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有关单位:

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全国燃气安全工作调度视频会议,会议通报了山东泰安、天津宝坻、河北三河等地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剖析了当前严峻复杂的燃气安全形势。6月中旬,我市相继发生液化气泄露导致的燃爆伤人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油气领域依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安全用气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全国燃气安全工作调度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经信系统油气领域风险隐患,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抓实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夏季是油气行业旺季,公共交通、餐饮夜市等领域用气量激增,导致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供应站(点)等各生产、流通环节均以高负荷运转。同时,高温汛期强对流天气增多,暴雨、雷电、大风等极端气象灾害与洪水、滑坡、山洪等自然灾害,极易诱发各类安全事故。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油气行业企业(站点)、行业协会要针对当前城镇燃气领域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结合高温汛期生产特点和气候特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严格管控风险、严实整治隐患、严肃行政执法,加强消防应急设施检查,切实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确保全市经信系统油气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以实干实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

(一)天然气加气站。

1.强化设备维护保养。加气站经营企业要针对行业特点,在全面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压力容器(储气井、压缩机、脱硫塔、脱水设施等)、高压管道及其相关安全附件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防雷防静电设施、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效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功能有效;落实加气棚盖的防风措施等。

2.进一步规范加气作业。加气站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进站加气车辆充装前检查,必须按要求扫描车载气瓶电子标签,确保车、证、瓶“三统一”,严禁对非法改装气瓶、过期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以及车辆信息不符气瓶加气;要严格执行加气作业规程,严禁载客加气,严禁利用运输槽车直接加气,严禁移动加液车出站加气。

3.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气站经营企业要强化日常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知识的学习,确保企业负责人、加气站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确保新投运站点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素养,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具备岗位必须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岗前培训、日常警示等教育形式扎实开展;确保交接班安全技术交底、风险告知等措施严格执行;确保从业人员“两单两卡”全面推行,做到知风险、明职责、会操作、能应急。

4.优化加气站安全运行管理。要做好加气站进、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安全管理,在站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语;加气岛、工艺设备及其附近区域是爆炸危险区域,作业员工要及时制止驾驶员或乘客使用明火、抽烟、接打手机等行为,做好加气岛相关设施和附近区域日常管理,发现杂物、烟头等及时清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5.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督促加气站经营企业,根据站点能源供应类型、周边环境、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交职能部门备案。要按预案内容完善应急救援物资,配齐配强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杜绝预案停留在纸上的情况。

(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1.强化气质监管。2022年8月1日后,全市所有销售二甲醚的二甲醚充装站,应留存进货气质报告、进货电子运单、进场卸车监控视频,严禁销售未加臭的不合格二甲醚产品。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在每月安全检查中,应重点检查气质情况,对未加臭的或报告不符合《城镇燃气用二甲醚》(GB 25035-2010)的,严格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2.规范充装行为。充装企业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严禁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充或向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二甲醚。严禁零售供应站点购买并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

3.压实企业责任。2022年10月1日前,全市所有零售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建立健全用户档案,气瓶配送人员必须检查记录用户用气环境和灶具设施,向用户发放《瓶装燃气用户安全告知书》(见附件1),进行安全常识宣讲,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请客户签署《安全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存档。区县在检查中发现经营企业未提供用户档案和用户安全告知书回执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查处。

4.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各区县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督促餐饮单位完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加装。

5.落实人车管理。全市所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必备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安全常识。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合格达标,资质齐全,专车专用。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充装站到零售供应站点的瓶装燃气必须使用危化品车辆运输。

6.推进数字化监管。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牵头,以市场化方式建设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瓶装燃气全流程进行了数字化监管。各区县应督促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末端用户注册使用,落实实名制购气和气瓶充装、运输、配送等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每个环节必须扫码记录确认,夯实安全基础,提升管理水平。

7.投保安全责任险。安全责任险是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予以经济赔偿的保险。各区县应按照《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2号)的要求,督促行业经营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

8.加强企业整合。各区县应准确核实本辖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零售经营点数量,严格遵守只减不增的原则,大力实施整合。要加快淘汰安全基础差,管理水平低的经营点,减量增效,筑牢行业安全根基。要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两年要求经营企业提供安评报告,对经营点安全现状及是否影响继续经营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检查组提出我市应大力整治液化气经营点“小散乱”的要求,经营点总数多于本辖区乡镇(街道)总数的(如秀山、奉节、酉阳、巫山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建议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整合到本辖区乡镇总数以内,严禁新增经营点。

9.规范市场秩序。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严格执行一点一证许可经营制度。各区县对挂靠、倒卖、涂改、假冒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的行为,应依法依规查处。要认真核实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规范证件内容填写,经营企业(含充装站、经营点)需销售二甲醚的,应按法定程序增项后方可销售;禁止经营区域栏出现“我委指定范围”或“我委指定区域”等指向不明确内容。该项工作应在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建设达标瓶库。各区县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国家标准建设瓶库房,并根据相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确保瓶库合格达标,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