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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金发〔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0:09 发布单位: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分支行:

为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落地,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重要作用,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策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2年9月6日

 

 

重庆市政策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实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当先导、补短板、逆周期”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1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同意与重庆市政府共建政策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验示范区的批复》(农发银复〔2021〕10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服务新发展格局,围绕重庆市“十四五”期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目标、重大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坚持创新推动,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发展,深化政策举措,强化支撑保障,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特殊融资机制优势和政府组织优势,积极探索区域性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模式,为重庆建成西部金融中心提供重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撑。

(二)目标任务。在“十四五”期间,按照“立足现状、着眼长远、优化结构、量力而行”的原则,以重庆市全域为范围创建政策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验田、示范区,农发行在信贷政策、信贷规模、金融产品创新、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建立3000亿元规模项目储备库,意向提供各类融资2000亿元,全力助推重庆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新探索出支持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在政银企合作、政策体系、服务创新、信贷模式和增信机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全市乃至全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供示范案例,全面彰显农发行服务乡村振兴的先锋主力模范作用。

二、重点措施

(一)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

1.足额保障信贷计划。支持保障实验示范区建设信贷资金需求,在政策性贷款规模方面给予优先配置、专项安排、充分保障。建立灵活调整机制,加大信贷计划资源倾斜力度,在年度信贷计划基础上,视实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动态调整,全额满足后续信贷规模需求。

2.开辟办贷“绿色通道”。对实验示范区经重庆市分行认定的重点项目,贷款办理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审查、优先审议、优先审批、优先发放等,畅通办贷通道,提高工作质效。

3.给予差异化审批权限。对实验示范区的客户和项目,区分客户所在地域、贷款品种等,其客户授信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可按当年授权上限执行。对在当年实施的重点项目优先办理授信额度,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资金需求予以重点保证。按照“对标同业、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实验示范区项目优惠贷款利率,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县等重点区域和102项重大工程、长江大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等重点项目,贷款执行利率最低可下浮50BP。

4.设置差异化办贷条件。对“十四五”规划的重大项目和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重点客户、央企及其控股子公司、市属国企、上市公司等优质客户,在符合农发行制度办法准入要求、落实充足可靠的还款来源、严控实质风险的前提下,可实行信用贷款。

5.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验示范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际,对标同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10-15年,最长不超过45年。

6.执行最低资本金比例。对实验示范区固定资产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资本金可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比例要求。

7.适度放宽抵押担保条件。对纳入重庆市“十四五”规划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还款来源落实、满足其他评审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在建工程及未来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组合担保方式,按客户提供的担保额同比例发放贷款,担保额必须与贷款余额相匹配。

8.放宽融资性担保公司核准权限。对拟为实验示范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准入条件,或虽个别准入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对担保不构成实质影响的,可核准入围。

9.适度放宽贷款评审条件。对由重庆市分行确定的重点支持企业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不再将借款企业的借款决议、担保企业的担保决议文件作为贷款调查审查要件,在贷款审批前取得即可。

10.减免结算收费。在农发行减费让利普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让利让惠于乡村振兴实验示范区。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客户一律减免人民币结算、国际结算、银团贷款、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企业理财等5大类46项服务收费,最大程度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二)创新金融服务措施。

1.探索核心企业整体授信。结合客户融资需求、还款资金来源与可担保资源等因素,探索并推动核心企业+紧密企业的整体综合授信。

2.推动金融政策和产品创新。全面对接国家、地方相关支持政策,针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出台支持措施和指导意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针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等区域,加大资源倾斜和保障,优先落实差异化政策,以点带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调研,收集掌握关于乡村振兴创新信贷产品、政策、模式的意见建议,在符合业务经营需要和风控要求的前提下,形成创新与优化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向农发行总行申报。强化科技赋能,依托“长江渝融通”、“长江绿融通”系统精准对接涉农信息和项目,推广使用农发行小微智贷产品。

3.推动投融资市场主体体系培育。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乡村振兴资源整合,培育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建设主体。探索打造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融资主体,注入有效资源资产,提升自身造血能力,专门承接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利用财政奖补措施,积极引进或者鼓励本地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参与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强化小微企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培育,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延伸产业链、提升市场竞争力。

4.探索各类资金协同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市级财政下拨的乡村振兴领域各项资金及地方统筹整合涉农财政资金,积极探索财政对“三农”的扶持政策与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协同配合机制,共同支持地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更好满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多样化投融资需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联合投入机制。探索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保险、证券、基金等机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合作机制,扩大项目资金来源。

5.建立多元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与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加大对农发行“三农”领域信贷业务的担保范围和数量,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6.探索新型资产权益担保方式。盘活乡村闲置资源,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担保。积极探索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绿色权益担保方式。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机补贴贷等农业补贴确权贷。

7.加强投贷联动支持涉农企业。通过投资入股、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加强与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北京先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等参控股公司的业务协同,甄选优质客户、优质项目,加大投贷联动力度。支持在种业振兴领域优先开展投贷联动。

(三)探索有效的金融支持模式和途径。

1.创新贷款模式。一是市级投融资主体统贷统还模式。建立和完善市级乡村振兴投融资主体和投融资机制。由实验示范区内相关区县负责确定承担乡村振兴任务的投融资主体,用于承接贷款资金。对纳入重庆市“十四五”规划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市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贷转借给区县级乡村振兴投融资主体和项目使用,由市级投融资公司统一还贷,破解地方投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二是风险补偿金模式。按照“政府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