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09:11 发布单位: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综合办公室(代章) 2022年11月12日
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肺炎指办发〔202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22年11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提出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措施”)。为抓好“二十条措施”贯彻落实,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2022年11月1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扎实谋划布局,把工作做细做实,落实四方责任,做到“四早”,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疫情的底线。要充分认识到目前仍然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深刻领会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而是坚持既定的防控策略和方针,进一步提升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
二、层层学习培训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22年11月15日前组织人员开展一轮培训,采取线上线下、以会代训等形式多样的方式,保持政策培训、技术培训同步推进,做到应训尽训、全员覆盖,通知内容应知尽知。要深入开展面向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参与疫情处置人员等各级各类防控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推动提升疫情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有关措施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二十条措施”贯彻落实到现有疫情处置工作中,有关措施按以下执行。
(一)对密切接触者实行“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目前仍在隔离的密切接触者按上述要求实施,解除居家隔离前的第3天核酸采样要对日对时,严禁提前采样。严格落实隔离人员解除标准,满足人、物、环境三样本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二)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流调排查中,目前仍在隔离的密接的密接按要求解除隔离,解除隔离前开展1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出来后解除隔离。
(三)按“高、低”两类划分风险区,不再划分中风险区;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对现有的中风险区进行调整,符合高风险区条件的调整为高风险区,不符合的继续执行原中风险区相应的管控措施。
(四)对核酸检测Ct值35—40的入境人员予以进一步甄别,24小时后再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如核酸检测Ct值<35,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或方舱医院隔离治疗;如核酸检测Ct值≥35,一般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五)对入境人员实行“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目前仍在隔离的入境人员,实施分类健康管理,其中,集中隔离时间不足5天的,按照“二十条措施”要求完成后续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时间大于5天(含5天)但不足7天且有居家隔离条件的,补足后续居家隔离管理措施(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总时长达到8天);已经完成7天集中隔离,按照原政策正在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的管理对象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的核酸采样要对日对时,严禁提前采样;严格落实隔离人员解除标准,满足人、物、环境三样本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四、强化各方责任
各区县要落实属地责任,准确把握政策要义,进行全面部署,细化具体工作要求。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让群众充分认识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是为了防控更加科学精准,而不是放开、“躺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落实属事责任,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优化调整工作的指导,完善配套政策,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综合办公室(代章)
202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