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4 09:07 发布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现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配套工作规则,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相关配套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鼓励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草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和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开举行听证的,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听证规则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在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证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决策事项、理由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 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三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开展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六条 专家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决策承办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八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接受监督管理,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在论证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对外公开、传播;
(六)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其他应遵守的义务。
第十条 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论证专家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承担论证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论证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配合审查部门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六)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九条 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方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四)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于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未将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审议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与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评估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受委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部分事项的单位也应当具备以上条件。
第九条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十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加。评估工作组承担制订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时间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实施效果及预期效果;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六)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区政府。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
档案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启动程序材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形成材料:包括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定程序的情况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材料: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决定材料:包括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决策讨论结果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结果材料:包括决策公开公布,执行和调整情况以及跟踪后评估结果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审查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七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科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移送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档案管理科室应当将本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按年度档案整理并归档。
第九条 审查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按年度档案整理并归档。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权责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和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规则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在履行决策法定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决策事项或者公众反映强烈的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不立项、不调研、不提出草案,久拖不决的;
(二)调研工作不充分,或者对决策风险不按照规定及时反映、报告,致使决策错误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或履行不到位,致使作出错误决策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已经实施的决策内容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决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六)对应当进行调整的决策内容不及时作出调整决定,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决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九条 实施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前毖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查究、归口办理。
第十条 按照本规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责任。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作机制,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的,由有权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有权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