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4 10:07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联规〔202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的人员。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既是促进就业的有力手段,也是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招录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统筹推进科技研发、优质企业成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强化央地协同,广泛动员部署,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做实做细服务,加大保障力度,扎实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各类单位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所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在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招录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国家高新区组织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动员国家高新区以及区内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依托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情况作为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各地方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国家、地方各级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面向省属高校、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高新区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家高新区等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各地区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相关工作。鼓励各部门与地方联动举办科研助理岗招录活动,支持各高新区管委会集中组织开展科研助理岗供需对接活动。
(二)发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国家高新区等。强化上述项目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
(三)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逐步完善相关政策,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单位将按规定留用的结余资金安排用于科研项目并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可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单位应认真测算科研助理经费需求,据实列支。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力度。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职能汇总本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7月5日、7月20日、8月5日、8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积极谋划有关活动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