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10:09 发布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区级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等情况,由行政机关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区政府办公室及时核实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